張永健教授的新書《超越德國民法:建構本土理論》,光書名就足夠震撼。

作者是康乃爾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美國法律協會(ALI)財產法第四版整編的協同法律纂修,也是兩岸法學界共同熟悉的面孔——《法經濟分析:方法論20講》(北京大學出版社,2023)的作者,長期在兩岸重要法學期刊發表論文。這本新書2026年5月在台灣出版,學術履歷在華文民法學界罕有其匹。

先把這本書「要超越什麼」說準,因為它太容易被誤讀。

作者不是要推翻法條——他明說可以在法條文字不變的前提下完成轉軌;也不是搞法律經濟分析——自序裡講得很直白,書名雖然用了波斯納《超越法律》(Overcoming Law)的梗,但全書「沒有半點法經濟分析」。他要攻擊的,是華文法學繼受德國百年後形成的那套概念語言:物債二分、債的概念、「物權是人對物的關係」、債權物權化、損害賠償之債。他的替代方案,是以霍菲爾德(Hohfeld)分析法學為工具,用「對世/對人、排他程度、中介類型」三條軸線重寫私法概念。

要特別說明:這本書的批判火力是兩岸並射的。 台灣民法的損害賠償體系、《中國民法典》第595條的買賣合同定義、第646條對其他有償合同的參照適用、第179條一口氣羅列十一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都在射程之內。作者對第179條的評語尤其不客氣:那是「定義匯總,不是提取公因式」。兩岸讀者讀這本書,都不是在看鄰居吵架——自家屋頂都在挨敲。

必須先說公道話:這本書的體系雄心與論證密度,是近年華文民法著作中少見的。它對「回復原狀」一詞多義的梳理、對買賣定義的檢討、對債權物權化循環說理的批判,處處見功力。

但也正因為作者把標準立得極高——他要求任何上位概念的「公因式」必須「徹底且精確」,否則就該廢棄——我們有理由用同一把尺,回頭量一量這本書自己。

以下是一個辦了二十七年民事訴訟的執業者,細讀之後的五點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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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漂亮的實證數字,是靠「定義」贏的

全書衝擊力最強的證據在第九章:作者統計2008至2020年間引用台灣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的5,800筆地方法院判決——這三個條文處理的正是「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孰為原則」的問題,功能上對應《民法典》第179條中「恢復原狀」與「賠償損失」兩種責任方式的關係——發現僅10%的原告請求以「行為」作為賠償手段,實際依第213條第1項請求者僅3%。結論是:「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名存實亡,只是少數人偏好的預設任意規定。

3%——看起來是致命一擊。但這個數字是怎麼算出來的?

關鍵在第213條第3項。實務上最大宗的操作,是車損、工程瑕疵案件的原告依該項請求「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提出估價單或修理費收據證明。這類案件在通說與法院的分類下,屬於回復原狀的範疇——立法理由明言「以代回復原狀」,最高法院數十年來也是在回復原狀的框架下處理修復費用與價值減損。

但作者堅持:給的是錢,就是金錢賠償;「回復原狀」只能指行為、不行為。於是實務最大宗的第213條第3項案件,被整批從「回復原狀」欄位搬進「金錢賠償」欄位,然後宣布:看,真正的回復原狀只剩3%。

問題來了:同一批5,800筆判決,用通說的分類法再跑一遍,結論會完全反轉——費用化的回復原狀是壓倒性主流,金錢賠償嚴守例外地位,原則例外結構運作良好。

這在實證研究方法上叫編碼效度問題:變數的定義本身,內建了待證的結論。 嚴謹的做法是兩套分類各跑一次,讓讀者看到結論對分類法有多敏感;書中只跑了作者自己那一套,也沒有揭露依第213條第3項請求者的占比作為對照組。

作者要在概念層次論證第213條第3項「本質上」是金錢賠償,悉聽尊便。但他不能拿一個依自己的分類才成立的統計數字,去「證明」實務不需要回復原狀原則。這個數字唯一無爭議證明的事是:沒有原告真的想叫被告親自來修車——而通說發展出費用化理論,幾十年前就是為了回應這件事。

順帶一提:這套「先重新定義、再用新定義生產數字」的手法,將來若有人拿《民法典》第179條的裁判文書做同類實證,同樣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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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該死嗎?——他的尺,量不死債,卻會砍到自己

本書最激烈的主張,是「債」的概念自相矛盾、應予廢棄:契約產生原生義務,侵權損害賠償多是違反原生義務後的次生義務,不當得利結構又不同——把三者放進同一個筐,是牛驥同皂。

這個批評有力量。但它經不起兩個反問。

第一個反問:上位概念必須要求成員的生成結構完全同一嗎?

未必。法律概念常常不是本體論分類,而是功能性分類。「債」之所以存在,不是因為契約、侵權、不當得利在哲學結構上一致,而是因為它們都處理特定人之間的給付、返還、賠償問題,可以共享保全、消滅、清償、多數債權人債務人等一整套規則,再於分則各自處理差異。換言之,「債」本來就是一個有意識地容納混雜的工作平台。要不要保留它,是制度選擇,不是邏輯對錯。這一點放到對岸看尤其有意思——《民法典》沒有設債編總則,被作者視為迴避問題;但換個角度看,這恰恰是立法者對「債的公因式有多少」作出的一次清醒的功能判斷。

第二個反問:作者自己的替代公因式,過得了他自己的標準嗎?

他判「損害賠償之債」死刑的理由,是三個部門法「看見小同、忽略大異」。但他自己提出的替代方案——一切損害賠償的抽象目標是「恢復到次生義務產生前的狀態」——同樣是橫跨契約、侵權、物權的抽象概念。它與被處決的「回復原狀」公因式相比,抽象程度是五十步與百步,不是種類之別。「多少例外算太多、多抽象算過度」,門檻始終是作者自己劃的。

用自訂的嚴格標準淘汰別人的概念,再用自訂的寬鬆標準保留自己的概念——這個結構,恰是本書指控德國釋義學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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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改變任何價值判斷」?書裡自己就改了

結論章有一句全書的自我定位:新概念體系「不改變任何價值判斷,也不需要因此調整政策內容」。純粹的概念大掃除,法條不動、實質結論不動。

但翻回前面各章,實質主張俯拾皆是——

第八章主張出賣共有應有部分不應當然適用買賣的預設任意規定,這直接改變裁判結果;第九章主張損害賠償規範放在債編總則是放錯地方,這是立法論;第九章更明白表態支持擴張解釋第215條、給原告完整的賠償手段選擇權,理由是減少舉證成本、降低訴訟成本——這是不折不扣的政策論證。

這裡其實藏著更深一層的問題:霍菲爾德框架是描述工具,不是應然理論——作者自己承認這一點。那麼「為什麼某種利益應該對世保護」「為什麼某些救濟應以金錢優先」,框架本身一概回答不了。既然如此,「新體系更整齊」推不出「新體系更正當」;而書中那些實質主張,每一個都需要框架以外的價值論證來支撐。概念可以中立,重構者從來不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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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顯微鏡不是建築藍圖:被輕輕放下的轉換成本

霍菲爾德框架把法律關係拆成八個原子,用來拆解概念,鋒利無比。但顯微鏡可以看清細胞,不等於能告訴我們器官如何運作。

「物權對世、債權對人」當然不是絕對真理,例外很多、邊界模糊。但它作為教學、裁判、交易、登記制度中的工作分類,溝通效率極高。反過來,把所有權描述成「所有權人與世界上N–1人之間以物為中介的多重霍菲爾德式法律關係」,理論上更精確,實務上未必更好用——精確,不必然等於節省成本。

而成本,恰恰是作者自己的武器。他在第一章引用「概念經濟」理論:概念是節約資訊成本的工具。但概念的價值有極大一塊來自網絡效應——法官、對造律師、登記機關、金融機構法務共用同一套語彙,成本才會下降。「物權」「債權」寫在億萬份契約裡、嵌在登記系統裡、活在每個法官的裁判直覺裡;「廣義權利」「準物上關係」目前是只在作者與少數學圈通行的語言。明天在書狀裡寫「被上訴人之廣義義務並未隨同移轉」,承審法官只會皺眉。

按作者自己引的標準,一套再精確但無人共用的概念體系,在漫長的轉換期內恰恰是昂貴的。 法官如何寫判決、律師如何寫契約、學生如何學民法、教科書如何重排章節——概念越底層,轉軌成本越高。書中對此著墨甚少,這對一位以成本分析聞名的學者而言,是不該留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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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對德國迷信,不等於改投美國迷信

平心而論,這本書最值得肯定之處,是它拒絕把德國概念當祖傳神器。華文民法學確實長期有一種傾向:只要能追溯到德國,就自帶正當性。作者對這種心態的挑戰有真價值——這個提醒對民法典時代的大陸法學,分量不比對台灣輕。

但要小心方向盤打過頭。真正的本土理論,不是用霍菲爾德取代薩維尼、用「新私法學」(New Private Law)取代潘德克頓——而是從本地的裁判經驗、交易需求出發,決定保留什麼、修補什麼、引入什麼。如果物債二分仍能提供穩定的交易語言,不必為理論潔癖棄用;如果信託、租賃對抗、動產擔保確實溢出二分格局,那就針對具體問題修補,而不是宣告整座大樓坍塌。

順帶澄清一個容易誤傳的點:本書並不是把美國「權利束」(bundle of rights)理論搬進大陸法系——恰恰相反,第二章專節批判權利束隱喻「有失當」,因為它區分不了物權與契約。要批評這本書,得批在它真正說了的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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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超越德國可以,別超越了法律的實踐感

德國民法概念體系當然有毛病。本書挑出的若干破綻——「回復原狀」一詞多義、有名契約定義的交集、債權物權化的循環說理——確實精準,實務家值得拿去磨自己的刀。

但一套不完美卻穩定運作了百年的法律語言,不應只因為在分析法理學下不夠漂亮,就被判定退出歷史舞台。體系的不完備,是法律適應複雜社會的呼吸空間;該做的是修枝剪葉,不是刨根移植。

平心而論,這可能本來就不是寫給現在的法官與律師的書——它是寫給二十年後的教科書作者的。 學說進入判決從來不靠引用,靠消化:在台灣,「借名登記」從學者造詞到被最高法院採為穩定見解,走了二、三十年;在大陸,「情勢變更」「預約合同」入典之前也走過同樣的路。這本書裡的個別洞見,或許也會走完同樣的路;但它宣告的那場全面革命,恐怕會一直留在書齋裡。

在那之前,請記住本次細讀最實用的一課:

當一個驚人的數字出現時,先別問它證明了什麼——先問它是怎麼分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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