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26年8月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總統於9月11日公布。本次修正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核心是「誰拿到贈與,誰繳那一份遺產稅」。對傳承規劃而言,它實質上宣告了「臨終前過戶」這種做法的終結。

一、修法的起因

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俗稱「擬制遺產」)。問題在於,舊法的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而非受贈人:受贈的配偶一旦拋棄繼承,這筆稅就落到未獲贈與的其他繼承人身上。憲法法庭認為此一安排違反平等權與財產權。

二、七項變動一覽

#變動實務意義
1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改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繼承人時為遺產管理人)擔任執行人的律師、會計師不再「公親變事主」;繼承人可自行申請復查
2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按受贈財產佔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稅額,由受贈人繳納即使受贈人拋棄繼承仍要繳;以受贈財產價值為上限
3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額時,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扣除額變大、遺產稅降低;但民法上實際應付配偶的金額不變,兩者要分開算
4經法院判決、和解、調解確認為被繼承人的財產,應於確定後六個月內補報借名登記、種種訴訟贏回的財產,要記得補報避免送罰
5刪除「稅額30萬元以上」才能分期的門檻,最多18期任一期未繳,餘額需於10日內一次繳清
6明定可以多數決動用被繼承人存款繳稅無須全體同意;但用來繳「受贈人自己那一份」仍需全體同意
7可以不動產提供抵押擔保,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辦繼承登記,再賣房或借款繳稅;解決「有房無錢」

施行日為2026年9月13日;實體規定原則上以死亡日判斷適用,分期規定亦適用於尚未確定的案件,部分規定並溯及憲判日(2024年10月28日)以後的繼承案件。個案適用請以財政部後續的施行細則及解釋為準。

三、對傳承規劃的四個影響

影響一|臨終贈與從「無效」變成「後果自負」。過去父母病重時將房產過戶給特定子女,稅負可能由全體繼承人分擔;現在受贈人自己揹稅單。這代表「分年贈與」必須在健康時就開始。現行每一贈與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稅率10%。

影響二|拋棄繼承不再是「躲稅」手段。受贈配偶或子女即使拋棄繼承,仍是受贈財產那一份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規劃時應預留受贈人的稅源。

影響三|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要「稅」與「民」分開處理。稅法上扣除額的計算方式與民法上的給付義務已經不同,繼承人必須在取得稅後證明一年內實際給付,否則國稅局可以追稅。另請注意:民法上的請求權有兩年時效,實務上曾有法院認為「在遺產稅申報書上同意扣除」不等於民法上已經行使。生存配偶應另以書面明確主張。更要注意的是,此一請求權屬一身專屬權:生存配偶如在主張前過世,就無法再列為扣除額。夫妻財產差距大時,影響可能達數百萬元,高齡夫妻應盡早主張。

影響四|遺囑執行人的角色歸位。執行人仍可代為申報、繳納,但不再是納稅義務人。這讓專業人士更願意擔任執行人,也更適合在繼承人關係緊張的家族中指定中立的律師擔任。

四、結語

這次修法讓稅負跟著利益走,是對的方向;但它也讓「最後一刻才安排」的代價更加清楚。家族傳承沒有捷徑,只有「提早」。本所同時具律師、不動產估價師與記帳士資格,可就贈與時點、不動產價值與後續紛爭風險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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