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佔台灣家庭資產的比重很高,也是遺產紛爭最集中的地方。原因之一是同一筆不動產在不同程序裡有不同的「價格」:遺產稅、贈與稅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到了民事的特留分、歸扣與分割找補,法院看的是市價。兩個數字之間的落差,就是「看起來公平、實際上不公平」的來源。

一、同一筆不動產,三個不同的價格

用途標準說明
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常明顯低於市價,是「留房子比留現金省稅」的原因
日後出售的房地合一稅取得時的現值作為成本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成本偏低,出售時「獲利」偏高
特留分、分割找補、歸扣市價(通常經鑑定)決定誰該拿多少、誰要補多少現金

因此,「兩個孩子各分一筆公告現值相同的土地」,在稅法上是平分,在市場上可能差了數倍。市中心的商業區土地與郊區農地、可獨立開發的完整地塊與畸零小地,市價對公告現值的倍數差異很大。

二、特留分的關鍵不是比例,而是「遺產值多少」

特留分的比例很容易算,困難在於繼承開始時的遺產總值。尚未出售的老屋、有地上物的共有地、公司名下的廠房,都沒有公開市價。若遺囑將最有價值的土地指定給特定繼承人,其他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取得土地的人若無現金補足差額,可能就得變賣。

從估價師的角度,不同類型的物件適用的方法不同:住宅與店面多以比較法為主;收租型物件搭配收益法;可開發的土地則需土地開發分析法。同一筆土地,方法選擇不同,結論就可能差很多。立囑前先做一份估價,等於替未來的法官先留下一份「立囑人當時如何評估公平」的證據。

三、分割共有物訴訟的現實

繼承人無法協議時,只能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實務上應有以下心理準備:

  1. 所有繼承人都要列為當事人,包括在世的父或母;有人住在國外時,送達就會讓程序延宕。
  2. 裁判費以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約為標的價值的1%,法院可能先囑託鑑定才核定。
  3. 分割共有物之訴是形式形成之訴,法院不受當事人提出的方案拘束,會綜合共有人意願、使用現狀、經濟效用及每人分得價值是否相當決定,可能原物分配、金錢找補,也可能變價分割。
  4. 共有人之間的分管契約是參考,但不是法院分割的唯一標準;提起分割之訴,實務上視為有終止分管的意思。
  5. 在這些程序裡,鑑定報告往往直接決定「哪一塊分給誰」與「找補多少」。對報告的方法與參數提出具體質疑,是訴訟中最常被低估的攻防。

四、生前可以做的五件事

五、結語

不動產的傳承,法律決定「能不能」,估價決定「公不公平」。兩者分開看,就會出現「稅省到了、家卻散了」的結果。本所同時具律師與不動產估價師資格,在規劃階段即以未來可能的訴訟攻防為前提,審視每一筆不動產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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