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23條已於2026年7月28日三讀修正,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的規定,總統於8月17日公布,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2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法務部說明施行日為2027年2月17日。這是繼承編近年最重要的修正之一,但它的效果只會在「有遺囑」的人身上發生。
一、修法改了什麼、沒改什麼
| 繼承人 | 應繼分 | 特留分(修法前) | 特留分(2027/2/17起) |
|---|---|---|---|
| 配偶 | 依同順位繼承人而定 | 應繼分 1/2 | 應繼分 1/2 |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均分 | 應繼分 1/2 | 應繼分 1/2 |
| 父母 | 均分 | 應繼分 1/2 | 應繼分 1/2 |
| 兄弟姊妹 | 均分 | 應繼分 1/3 | 刪除 |
| 祖父母 | 均分 | 應繼分 1/3 | 應繼分 1/3 |
必須特別強調:本次修法只刪除特留分,沒有刪除繼承權。兄弟姊妹仍是民法第1138條的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又沒有立遺囑,配偶仍要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配偶的應繼分為二分之一;若沒有配偶,則全部由兄弟姊妹繼承。
轉變的是:施行日後開始的繼承,只要被繼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把財產給配偶、伴侶、照顧者或公益團體,兄弟姊妹就不能再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繼承是否適用新法,看的是「繼承開始日」,也就是被繼承人的死亡日,而不是立囑日。施行日前發生的繼承,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依然存在。
二、誰最需要重新檢視遺囑
- 無子女的夫妻(頂客族):修法前,即使立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配偶,兄弟姊妹仍可主張合計約過世者遺產六分之一的特留分。新法後,配偶可以完整取得。尤其是共同居住的房屋,不再因為特留分而被迫與小叔、姑子共有。
- 單身、未婚伴侶關係:伴侶本來就不是法定繼承人,只能靠遺贈。新法後,遺贈給伴侶或照顧者的部分,不再被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扣減。
- 有公益理想者:可以更放心地以遺贈或遺囑信託方式,將財產捐給基金會或公益信託。
- 有家族企業股份的單身成員:過去股份可能因特留分而分散到各房兄弟姊妹;現在可以用遺囑集中給少數人或投入家族控股公司。
三、修法之後,遺囑本身的風險反而變大
過去兄弟姊妹對遺囑不滿,還可以退而求其次主張特留分。新法後,對他們來說只剩一個選項:主張遺囑無效。只要遺囑無效,就回到法定繼承,兄弟姊妹可能從一毛不拿變成拿到一半。依筆者處理遺產訴訟的經驗,可以預期未來「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會增加。常見的攻擊點有三:
- 格式要件:自書遺囑須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代筆、公證、密封遺囑各有見證人要件,且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見證人。
- 筆跡真偽:法院多囑託公家機關鑑定,需要同時期的筆跡比對。
- 遺囑能力:立囑時若有失智病史或意識時好時壞,攻防會聚焦在病歷與照護紀錄。
四、實務建議
- 重新檢視既有遺囑:若過去為了「留夠特留分給兄弟姊妹」而妥協的安排,可以預先修改;但若繼承可能在2027年2月17日前發生,仍應照舊法保留特留分,以免遺囑內容被扣減打亂。
- 選擇公證遺囑,並保存意識狀態證據:高金額或可能引起爭議的遺囑,建議以公證方式為之,立囑前後由醫師出具意識狀態診斷。
- 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預留稅源: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可用壽險理賠金或指定現金作為稅源,避免受遺贈人「有房無錢繳稅」。另外,以摯友、伴侶為身故受益人的壽險金,依保險法第112條不屬於遺產,在民事上亦具高度獨立性;但高齡、重病、躉繳、短期密集投保,稅捐機關仍可能以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產。
- 考慮遺囑信託或生前信託:受益人年幼、年長或不善理財時,可由受託人分期給付,並設信託監察人。
- 沒有遺囑,修法對您就沒有意義:這次修法的真正意思,是法律把分配財產的權利交還給立囑人,前提是您要有一份站得住的遺囑。
本所主持律師執業二十七年,處理過大量遺囑效力與遺產分割訴訟,擬立遺囑時即以「將來可能被如何挑戰」為前提,審視格式、意識狀態證據與財產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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