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23條已於2026年7月28日三讀修正,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的規定,總統於8月17日公布,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2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法務部說明施行日為2027年2月17日。這是繼承編近年最重要的修正之一,但它的效果只會在「有遺囑」的人身上發生。

一、修法改了什麼、沒改什麼

繼承人應繼分特留分(修法前)特留分(2027/2/17起)
配偶依同順位繼承人而定應繼分 1/2應繼分 1/2
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應繼分 1/2應繼分 1/2
父母均分應繼分 1/2應繼分 1/2
兄弟姊妹均分應繼分 1/3刪除
祖父母均分應繼分 1/3應繼分 1/3

必須特別強調:本次修法只刪除特留分,沒有刪除繼承權。兄弟姊妹仍是民法第1138條的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又沒有立遺囑,配偶仍要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配偶的應繼分為二分之一;若沒有配偶,則全部由兄弟姊妹繼承。

轉變的是:施行日後開始的繼承,只要被繼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把財產給配偶、伴侶、照顧者或公益團體,兄弟姊妹就不能再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繼承是否適用新法,看的是「繼承開始日」,也就是被繼承人的死亡日,而不是立囑日。施行日前發生的繼承,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依然存在。

二、誰最需要重新檢視遺囑

三、修法之後,遺囑本身的風險反而變大

過去兄弟姊妹對遺囑不滿,還可以退而求其次主張特留分。新法後,對他們來說只剩一個選項:主張遺囑無效。只要遺囑無效,就回到法定繼承,兄弟姊妹可能從一毛不拿變成拿到一半。依筆者處理遺產訴訟的經驗,可以預期未來「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會增加。常見的攻擊點有三:

  1. 格式要件:自書遺囑須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代筆、公證、密封遺囑各有見證人要件,且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見證人。
  2. 筆跡真偽:法院多囑託公家機關鑑定,需要同時期的筆跡比對。
  3. 遺囑能力:立囑時若有失智病史或意識時好時壞,攻防會聚焦在病歷與照護紀錄。

四、實務建議

  1. 重新檢視既有遺囑:若過去為了「留夠特留分給兄弟姊妹」而妥協的安排,可以預先修改;但若繼承可能在2027年2月17日前發生,仍應照舊法保留特留分,以免遺囑內容被扣減打亂。
  2. 選擇公證遺囑,並保存意識狀態證據:高金額或可能引起爭議的遺囑,建議以公證方式為之,立囑前後由醫師出具意識狀態診斷。
  3. 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預留稅源: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可用壽險理賠金或指定現金作為稅源,避免受遺贈人「有房無錢繳稅」。另外,以摯友、伴侶為身故受益人的壽險金,依保險法第112條不屬於遺產,在民事上亦具高度獨立性;但高齡、重病、躉繳、短期密集投保,稅捐機關仍可能以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產。
  4. 考慮遺囑信託或生前信託:受益人年幼、年長或不善理財時,可由受託人分期給付,並設信託監察人。
  5. 沒有遺囑,修法對您就沒有意義:這次修法的真正意思,是法律把分配財產的權利交還給立囑人,前提是您要有一份站得住的遺囑。

本所主持律師執業二十七年,處理過大量遺囑效力與遺產分割訴訟,擬立遺囑時即以「將來可能被如何挑戰」為前提,審視格式、意識狀態證據與財產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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