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業傳承最常見的失敗,不是接班人不夠優秀,而是股權依法定繼承平均分散後,接班人拿不到足夠的表決權,或某位家族成員將股份賣給外人。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家族成員只要與外部股東合計過半,就可能改選董事會。本文整理台灣現行法下四種主要工具,以及它們各自的限制。
一、四種工具比較
| 工具 | 法源 | 解決什麼 | 主要限制 | 適合情境 |
|---|---|---|---|---|
| 控股公司(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集中家族持股,意見先在內部整合;轉投資收益延後稅負 | 第163條不得以章程禁止轉讓,控股公司股份仍可能外流;未分配盈餘加徵5% | 多家事業體、需要統一對外 |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第356條之1以下 | 章程可限制股份轉讓;可排除新股優先承購、不採累積投票 | 股東不得超過50人;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轉為非閉鎖 | 家族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的家族持股平台 |
| 特別股 | 公司法第157條、第356條之7 | 「錢」與「票」分離:無表決權優先股、複數表決權、否決權、保障董事席次 | 複數表決權等僅限非公開發行公司;贈與、繼承時的估價容易與稅捐機關有異見 | 有接班人,也有不參與經營的子女 |
| 股權信託/表決權信託 | 信託法;公司法第175條之1、第356條之9 | 股份在受託人名下不能任意處分;受益人領股利;表決權依信託本旨行使 | 表決權信託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信託管理費;他益部分有贈與稅 | 擔心子女出售股份、需要跨代管理 |
二、組合使用才是常態
單一工具都有破口,所以實務上常見「疊加」的架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依企業規模與傳承代數,提出由簡而繁的四種企業傳承家族信託模式,並公布配合家族信託之閉鎖性公司章程參考範本:
- 簡易模式:企業主以持有的家族公司股票成立股權信託。
- 普通模式:企業主設立閉鎖性公司,再將家族公司股票交付信託,並在閉鎖性公司內設投資、分配委員會。
- 複雜模式:再加上家族憲章、家族大會、家族理事會。
- 完整模式:再建置家族辦公室,由律師、會計師、投資顧問組成團隊。
這個架構的共同點,是讓子女「享有利益但不能任意處分」,而經營決策可以交給接班人或專業經理人。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發展是「連續受益人信託」。法務部112年3月函釋已表示,受益人只要可得確定,連續受益人的安排尚非法所不許。金管會於2026年5月5日宣布,財政部、法務部、金管會已就存續期間最長100年及課稅原則達成共識:信託契約約定明確存續期間與受益權變更條件,且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與受益權不具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時,後順位受益人因條件成就取得受益權,不課贈與稅及遺產稅。具體規範仍待主管機關發布,但跨三代以上的股權信託已有制度基礎。
三、實務上最常忽略的四件事
- 表決權拘束契約不是無限制有效。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指出,若以不正當手段意圖操控公司、違背公司治理原則或公序良俗,可能被認定無效。條款設計應以「家族共同利益」為本旨。
- 將不動產移入公司有稅負。個人名下不動產移轉給公司,稅法上視為出售;公司資產過半為不動產且家族持股過半時,將來出售股權亦可能適用房地合一稅。
- 股權本身也是遺產。未上市公司股票以資產淨值計入遺產,而公司的現金不能用來繳個人遺產稅,應另備稅源。股東借給公司的「股東往來」屬於債權,也要列入遺產。以他人名義借名持股者,在資訊透明化下被查核的風險提高,而借名人或實際出資人一方過世時,另一方否認借名關係的紛爭也很常見,宜在生前逐步回歸。
- 自益信託不改變繼承結果。委託人自己是受益人時,其過世時信託利益仍列入遺產,且受特留分拘束,需搭配遺囑或後續受益人設計。
四、結語
股權設計的目標只有一個:讓每個孩子都分得到財富,但只有一個地方做決定。哪一種組合適合您,取決於公司是否上市、子女的意願與能力、以及資產中不動產的比例,應由律師與會計師共同設計。本所長期處理家族股東紛爭與公司法訴訟,在設計章程、特別股與信託條款時,即以將來可能的經營權爭議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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